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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2003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七、对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非防伪税控工业企业以及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非防伪税控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保留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一)2003年内新认定的经营未满一年的一般纳税人;
  (二)2003年内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但2004年1至4月应税销售额已达到180万元的商业企业;
  (三)2003年内应税销售额未达到30万元,但2004年1至4月应税销售额已达到30万元,且符合市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三)至第(十)款条件的工业企业;
  (四)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以及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般纳税人。
  八、对通过2003年度年审的一般纳税人,各局统一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年审结论”栏内加盖“2003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通过”印章。
  九、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到税务机关参加年审的一般纳税人,应按《年审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2003年度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局应对年审工作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总结,总结的内容包括:
  (一)年审基本情况,即你局年审工作是如何组织实施以及采取具体的方法和步骤、年审政策宣传等具体情况;
  (二)年审结果和通过年审纳税人自查、税务部门检查补税户数、税额以及年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对年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找出出现问题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今后年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汇总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构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明细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发票或凭证抵扣情况统计表》和《民政福利企业审核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
  (六)一般纳税人年审总结、民政福利企业审核情况总结及相关资料应于2004年8月20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采集汇总工作实施方案
  2、《民政福利企业审核登记表》(略)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汇总表》(略)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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