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加2003年度年审的一般纳税人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自查: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情况;
(二)是否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抄报税)、缴纳税款,报税数据是否完整,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是否发生过异常问题、比对异常的具体原因及如何处理的;
(三)是否按规定购买、使用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认证和抵扣防伪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抵扣海关完税凭证、运费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
(四)是否有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等项目发生变化而未按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
(五)享受福利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产品、饲料、资源综合利用、废旧物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等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是否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否按规定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
五、各局应对以下企业进行重点审核,发现问题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检查:
(一)零(负)申报和低税负申报企业;
(二)新办的商贸企业;
(三)以非防伪税控发票(特别是海关完税凭证、运费发票)作为主要抵扣凭证的企业;
(四)民政福利企业。经研究,今年对民政福利企业的审核工作与对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一并结合开展。民政福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的审核采取资料审核与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但现场审核比例不得低于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且应合理安排市属民政福利企业的现场审核户数,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区县局会同相应民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对民政福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审核,可结合2003年度一般纳税人年审一并进行)。参加审核的民政福利企业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民政福利企业审核登记表》(一式两份,样式附后,暂由各局自印)。对民政福利企业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残疾人员的比例;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使用和保管情况;
3、是否有非生产性销售行为享受了优惠政策;
4、增值税纳税申报(抄报税)、税款缴纳及退税款的审批情况。
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发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