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2003年度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12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查(以下简称年审)的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京国税[1999]042号文件,以下简称《年审办法》)的规定,结合总局、市局关于金税工程工作及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现就2003年度我市年审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局应根据总局、市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统筹兼顾,周密安排,做好年审的计划组织、政策宣传、审核确认及总结统计等环节工作,各部门(流转税管理、征收管理、稽查及信息中心)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年审各项具体工作,此项工作于2004年7月31日前结束。
二、2003年底以前认定的一般纳税人(2004年1至4月已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除外)均应参加2003年度的年审工作。参加2003年度年审的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年审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以下简称《年审登记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一般纳税人报送《年审登记表》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使用增值税电子申报方式(网上申报或IC卡,下同)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年审登记表》的纸质资料(一式两份)和电子信息。市局将统一安排相关软件服务单位在5月征期对其电子申报软件进行升级,软件升级后,一般纳税人将可以在6月征期通过增值税电子申报系统报送《年审登记表》的电子信息,各局也可以通过该系统对年审有关情况进行查询、统计(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构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发票或凭证抵扣情况统计表》可以通过该系统自动生成)。《年审登记表》采集汇总工作实施方案附后。
(二)对未使用增值税电子申报方式的一般纳税人,仅报送《年审登记表》的纸质资料(一式两份),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手工录入方式形成电子信息。
三、各局应切实加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自查的辅导,利用年审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基础信息资料的收集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