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的人员作为听证员,并以本机关的名义组织听证。
拟听证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员和记录员,但按规定可以由经办机构办理听证事务的除外。
四、关于听证的效力
听证的目的是给行政相对人提供发表意见、陈述情况、质证和申辩的机会。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听证活动,应当注重实际效果,防止流于形式。《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该规定明确了听证笔录的效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充分重视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的效力。对依职权的听证事项,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听证纪要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报批拟定或者修改的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拟定或者修改的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对依申请的听证事项,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在报批拟定的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没有按规定附具听证纪要或者听证笔录的,不得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上级主管部门也不得予以受理相关报件。
五、关于听证实施保障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策和决定之前的法定程序,也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认真组织培训,熟练掌握,同时要切实保障听证所需的场所、设备、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对于
《听证规定》要求应当听证的事项,必须认真组织听证,并不得向听证申请人收取费用。对违反职责要求,任意行使职权或者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六、关于听证文书
听证申请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纪要等文书格式,请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
《听证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