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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

  《听证规定》三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规定具体办理听证事
  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据此,我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内部处(科、股、室)的听证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县(区)政府制定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听证。拟订或者修改基准地价,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被征地农民要求听证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听证。
  (二)编制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由编制机关组织听证。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修改,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听证;各设区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由各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的委托组织听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修改,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的委托组织听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听证。
  (三)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由法制机构组织听证。属于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的,由其法制机构组织听证。法制机构与执法监察机构合并设立的,由该机构中的其他非经办人员组织听证;没有单设法制机构的,由本机关主管领导指定的机构组织听证。
  (四)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分别由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基准地价、规划和征地的经办机构组织听证。
  (五)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分别由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地、农用地转用的经办机构组织听证。
  三、关于听证员组成
  听证员从听证经办机构的公务员中产生,经办机构的人数达不到
  听证员人数要求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从本机关其他处(科、股、室)熟悉业务的人员中指派,
  并以本机关名义组织听证。
  (二)邀请省国土资源厅、其他市、县(区)国土资源局熟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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