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听证
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国土资[2004]65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颁布的《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以下简称
《听证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听证规定》的施行,对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
《听证规定》得以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听证的范围
《听证规定》把听证分为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两类。各级国
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明确哪些事项必须听证,哪些事项可以听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一)凡属于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都必须组织听证。
(二)下列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1)省国土资源厅、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为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
(2)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3)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的;
(4)实施农村土地整理,涉及土地权属调整与宅基地分配的;
(5)申报“国家地质公园”候选单位的。
(三)下列事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报批或者作出决定之前组织听证:
(1)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2)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
(3)数额较大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4)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5)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听证的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