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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

  八、赔(补)偿费的收取:
  (一)、赔(补)偿费严格按照《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二)、根据损坏公路路产的案件中实际发生数量,收取赔(补)偿费,并应单独组卷,统一编写档案编号;
  (三)、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制作、送达《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通知书》,并将《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通知书》附案卷中。收取赔(补)偿费,应开具收费票据作为收费凭证。
  九、赔(补)偿费的拨付和使用:
  (一)、赔(补)偿费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
  (二)、赔(补)偿费的80%直接用于修复受损公路修复工程,不足部分由区县维护费列支;
  (三)、赔(补)偿费的15%用于修复工程质量的监理、协调或监督管理;
  (四)、赔(补)偿费的5%用于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
  (五)、每项损坏公路路产案件收取的赔(补)偿费,原则上应用于该项受损设施的修复;
  (六)、对受损公路、公路设施的修复实行在上缴金额内的预拨款制度。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上报用款计划,并填制《北京市公路路产修复费申请拨款单》(见附表一),经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后,市公路管理机构财务部门据以预拨款;
  (七)、对受损公路、公路设施应给予及时修复,并填制《北京市公路路产修复通知单》(见附表二);
  (八)、修复公路、公路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九)、修复工程经质量监督人员监督检查,确认合格后,填制《北京市公路路产修复质量监督单》(见附表三);
  (十)、对于受损公路、公路设施因故未能收取赔(补)偿费,需要修复的,可以使用赔(补)偿费剩余部分进行修复;
  (十一)、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按月上报赔(补)偿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填报《北京市公路路产赔(补)偿使用情况表》(见附表四),市公路管理机构按季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赔(补)偿费使用和管理情况;
  (十二)、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年度末向市公路管理机构上报本年度赔(补)偿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填报《北京市公路路产赔(补)偿使用情况表》,对预拨款资金进行核实、清算。
  十、监督检查:
  (一)、市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市财政局及交通委对赔(补)偿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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