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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了加强对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管理,确保受损公路及附属设施尽快恢复其正常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及市财政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缴和使用意见的函》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公路(含县级公路)发生的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适用本办法;乡级及其以下公路参照执行。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按照《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以下简称“赔(补)偿费”)。
  四、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五、收取赔(补)偿费须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
  六、赔(补)偿费收缴范围:
  (一)、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
  (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三)、因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的;
  (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
  (五)、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内及跨越公路修、架、埋设管线的;
  (六)、因工程需要砍伐、移植公路行道树的。
  七、对赔(补)偿费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
  (一)、市公路管理机构向市财政局领取赔(补)偿收费票据,并设专人管理;
  (二)、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所用收费票据向市公路管理机构领取,并设专人管理;
  (三)、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下设的路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要严格相互间票据领取及交款手续,建立赔(补)偿费收支台帐;
  (四)、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下设的路政管理部门应将收取的赔(补)偿费及时交到财务部门。不得截留、坐支、挪用,不得私设小金库;
  (五)、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赔(补)偿费应单独立帐,按月汇交到市公路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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