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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储备粮的轮换出库,由市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储备粮的入库时间,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或者根据储备粮的质量状况进行安排,并告知市财政主管部门、市农发行。
  第十条 储备粮轮换出库销售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市场竞卖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销售收入货款应当及时存入在市农发行开设的存款帐户上。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储备粮:
  (一)粮食、食用油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动用储备粮由市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粮食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下达动用指令。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粮。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与储备粮相适应的储存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出入库检(化)验设备和检测设施。具体条件由市粮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市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储备粮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规模承储、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定承储单位并签订承储合同。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列规定:
  (一)执行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三)变动储备粮储存地点,需经市粮食主管部门同意;
  (四)确保储备粮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五)按照市粮食主管部门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完成储备粮的购入和销售。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擅自动用储备粮的,由市粮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未完成储备粮购入和销售任务的,由市粮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任务,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市粮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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