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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建设及生产操作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职业技能培训、
鉴定机构建设及生产操作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冀建人[2004]202号)


各市建设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03]13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强建设职业岗位培训管理的意见》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规定》的通知,省农业厅等六个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加快我省建设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全面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职业学校、培训基地的建设,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以适应在新形势下对生产操作(包括对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培训)人员培训的需要,确保各项培训任务的完成。
  (一)职业学校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相应的经费。
  (二)职业培训基地(站)应具备的条件:具有与建设职业技能培训相适应的场地、教室、宿舍和教学仪器、设备、机具;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和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的理论教师和实训指导教师;有满足技能培训要求的和与培训相适应的实习工厂和实习工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办法。
  (三)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具备的条件: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有专(兼)职的管理人员和考评员;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二、对生产一线操作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符合以下条件的按规定颁发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普工(劳务工):新进入建筑业,并进行一周技能、安全等培训者。
  技工(非等级技工):在本职业(工种)工作1年者。
  初级工:在本职业(工种)工作2年,有本职业技术能力者。
  中级工(具备之一):取得初级证书,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按规定进行培训,经鉴定合格者;取得初级证书,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经鉴定合格者;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7年,经鉴定合格者;技工学校、中等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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