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贯彻<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冀建法[2004]205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规划局:
《
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最近,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4]19号)、《关于贯彻〈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2004]10号),对贯彻实施
《条例》、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除廊坊、承德、秦皇岛市外,为抓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增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
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要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和执法扰民等问题,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降低管理成本,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都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条例》依据
行政处罚法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文),确定了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制度。这是一部实施性兼创制性的地方性法规,其颁布和实施对于理顺城管体制、解决城市建设管理领域职责交叉、重复处罚等问题,强化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将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