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办药品配送中心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四)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证书原件、复印件;
(五)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六)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及周边环境卫生等有关情况;
(七)提供注册资金银行验资证明及资金银行账户收据的复印件;
(八)属合作经营的应提供合作协议书、合作人基本情况等。
第二十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企业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格的申报条件等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申请人接到同意筹建通知书后方可进行筹建。不同意筹建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药品配送中心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预核名证明文件;
(三)拟设配送中心组织机构框架图;质量管理体系流程图;
(四)营业场、仓库平面布置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
(五)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用原件、复印件;
(六)拟设配送中心质量管理文件及管理制度、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第二十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配送中心、站)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或委托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后,做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说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按照《
药品管理法》和《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辖区药监部门负责对配送中心(站)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做好监督管理记录;对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条款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