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具有较好的品牌、管理、网络、配送、资金输出能力,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供应品种(规格)必须达2000种(个)以上;
第十六条 设置的药品配送中心(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依法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药师以上职称;
(三)具有与总部联络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控制药品配送中心(站)内药品配送、储存、销售和质量管理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
(四)具有符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辅助、办公及仓库设置的要求。仓库内设施设备符合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的条件。其中县以上配送中心仓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营业场所、办公用房不少于60平方米,养护室不少于20平方米;乡(镇)配送站(点)仓库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营业场所、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
(五)配送中心(站)负责人不得有《
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的任何不良品行记录
第十七条 具备一定经营规模和管理水平,达到配送能力的市(县)级药品批发企业可在乡(镇)设立配送站,承担部分乡(镇)、村(社)的药品供应。
第十八条 市(县)级药品批发企业设置配送站,除本《规定》要求必须达到的条件之外,人员条件可适当放宽。
设置配送站可向当地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程序及审批时限可参照配送中心受理程序及审批时限,初审合格后报省局审核发证。
第十九条 申请筹建药品配送中心,药品批发企业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筹建药品配送中心的申请报告;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