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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海省药品配送中心(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青海省药品配送中心(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食药监市[2004]36号)


各州、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局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药品配送中心(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一日

  附件:

青海省药品配送中心(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加强药品配送经营许可工作和规范药品配送中心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设药品配送中心(站)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对设置的配送中心(站)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在我省境内设置药品配送中心(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与实施。
  第五条 设置药品配送中心(站)应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 设置药品配送中心(站)应坚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药品市场体系的原则。各地不得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在本地区设置药品配送中心(站)及其正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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