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青海省药品配送中心(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食药监市[2004]36号)
各州、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局根据《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药品配送中心(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一日
附件:
青海省药品配送中心(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加强药品配送经营许可工作和规范药品配送中心的监督管理,根据《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设药品配送中心(站)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通过《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对设置的配送中心(站)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在我省境内设置药品配送中心(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与实施。
第五条 设置药品配送中心(站)应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 设置药品配送中心(站)应坚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药品市场体系的原则。各地不得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在本地区设置药品配送中心(站)及其正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