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面积标准: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一人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
(2)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为当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廉租住房租金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
(3)补贴总额:(人均面积标准-家庭实有人均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
(二)廉租住房
(1)面积标准:原则上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2)套型标准: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卫生间和厨房;
(3)设施标准:每套均设有供水、排水、供电、供暖及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并能正常供水、排水、供电、供暖和提供有线电视信号。
以上标准为指导性标准,各市、县可根据当地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需要和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可能,适当调整保障标准。
五、关于实施步骤
2004年对人均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2005年对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2006年对人均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2007年对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各市、县可根据财力情况,加快住房保障工作步伐,提前实施以上保障计划。
六、关于资金来源
筹集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来源:
(1)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3)社会捐赠的资金;
(4)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由设区市房地产(房改)部门根据所辖县(市)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在所辖县(市)中分配。省建设厅接受捐赠及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的经济状况和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向其提供适当补助。
七、关于申请和工作程序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提供住房保障,需向其所在的市、县房地产(房改)部门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市、县房地产(房改)部门进行核实和确认。具体工作程序,按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20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