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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积极实施十项民心工程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积极实施十项民心
工程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
(冀建[2004]222号)


各市房管局 (房改办)、财政局、民政局:
  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冀发(2003)26号)确定的 “十项民心工程”中明确提出:“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到2007年基本解决现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无房户或现住房建筑面积在每人15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家庭住房困难,为其提供房租补贴或廉租住房”。为确保该项工程的落实,根据建设部等部门颁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部门责任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本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方针、政策,并指导全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住房保障资金,监督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民政部门负责按月提供最低收入家庭名单;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提供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名单;房地产(房改)部门负责受理住房保障申请、核实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提供廉租住房。
  二、关于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是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及其成员:一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二是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居住危险房屋、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房屋和其他不适合居住的房屋的,视为无房);三是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抚养或扶养关系(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的人员、以及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生活居住的人员,不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提供住房保障。
  三、关于保障方式
  对极少数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一般应提供廉租住房,也可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大部分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对目前租住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可核减租金。具体办法暂由各市、县自定。
  四、关于保障标准
  (一)租赁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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