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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长效管理机制三个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员应公道正派,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有强烈的责任感和服务精神,有履行监督职责的基本能力。当地文化、工商、公安部门应对监督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具备网络监督检查知识及基本技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员被确定或聘请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由市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员证》。
  监督员受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对所负责的编组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其工作接受文化行政部门指导。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员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所在组别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了解、掌握有关经营情况,并如实作好巡查记录。
  (二)对违法违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进行提醒、告诫,并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力加劝阻,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以对违规经营者及时进行处理。
  (三)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经营、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服务,应及时报告监督小组组长,由组长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分别报告文化、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
  (四)听取、了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在地段有关单位和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并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五)听取编组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管理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六)对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员不能履行职责或本人请求辞去监督员职务的,由本人出具书面申请,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聘任时确定的程序解聘,并及时补聘新的人选。
  七、对文化专干不能履行监督员职责或本人要求辞去监督员职务的,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应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程序办理。
  八、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高度重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分类编组管理工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监督员履行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文化行政部门应对阻挠、干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员工作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置。应及时纠正、查处打击报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监督员的行为。对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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