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
互联网上网服务长效管理机制三个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04]1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文化局《关于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分类编组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市通信管理局《关于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市教委《关于利用课余时间向中小学生开放校内计算机网络设施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分类编组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文化局 2004年4月29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保障合法经营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健康发展,现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通告》(渝府发(2004)32号)有关规定,制定并试行本实施办法。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按规模大小分类,按类别档次、所处地段和分布情况编组,实行经常性管理。拥有100台终端以上大型营业场所每3—5户编为一组;拥有50台—100台终端的中型营业场所每5—8户编为一组;拥有50台终端以下的小型营业场所每8—10户编为一组。每组一般不超过10户。一般不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编组。
100台终端以下规模的中小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所在编组为单位,与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订守法经营责任书,承诺守法经营,接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员监督。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在所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小组”,每个小组负责监督1个编组。对拥有100台终端以上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部门直接建立监督小组,指定或聘请一定数量的监督员,参照本办法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小组及其监督员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小组一般可配备3—5名监督员,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工作人员专任或兼任,也可聘请热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关心青少年工作的其他社会人员担任。当地文化专干一般应担任总监督员或兼任组长。当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已设立的义务监督员符合聘任条件的,如本人同意,可以正式聘任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