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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会关于转发《吉林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积极配合党政组织做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要深入职工群众,密切关注和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加强对职工思想引导和疏导,依据法规政策对职工的疑虑给予解释。要引导职工转变择业观念,鼓励下岗职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尽快实现再就业。
  3、协助党政组织切实做好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队伍稳定工作。要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对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向上级党政及有关部门和工会反映。要积极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和调解工作,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因改制引发的职工群体事件,要积极协助党政组织做好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妥善进行处理。
  五、加强改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依法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
  1、建立健全工会组织。要同步做好改制企业工会组织的整顿、重建工作,切实做到企业改制到哪里,工会组织就建到哪里。无论企业如何改制,都不能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它部门,已经合并或与有关部门合署办公的要及时予以纠正。要依照法律规定配备专职工会干部。改制企业的工会干部要坚守工作岗位,坚持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保证工会工作正常运转。对于工作不到位、不负责任以致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会干部,要追究其责任。
  2、加强会员会籍管理。要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根据改制企业会员职工身份的变化,采取相应的会籍管理办法,防止会员流失。要及时把进城务工人员吸纳到工会组织中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3、加强工会经费、财产和资产管理。要严格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以及工会财产、资产的处置工作,防止改制过程中工会经费以及财产、资产流失。属于企业工会的资金、办公设施、物资和活动场所、工会兴办的经济实体以及所属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随意调拨。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的,要做好工会资产移交工作;企业终止的,其工会依法所得的全部资产上交上一级工会处理。
  4、依法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要依据《工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确保改制后工会主要负责人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上级工会要保护改制企业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企业改制过程中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会干部,要督促有关方面做好安置、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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