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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全省各市、州、县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城市规划委员会非公务员委员应当熟悉本城市的实际情况,具有本城市户口;关心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敢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具有正式职业,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承认和遵守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各项章程,保证能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非公务员委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推选,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优先聘任。
  城市规划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受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就城镇化、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等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专家委员会一般由规划、建筑、园林、交通、水利、工程、环境、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任期与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相同。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组织规则和议事程序
  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始得举行。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应当坚持回避的原则,凡所审议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当回避。城市规划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邀请有关主管部门派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审查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程序: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拟审议、审查的项目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将审议、审查的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办公室;
  (二)城市规划委员会接受申请,由会议召集人责成办公室交由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三)办公室安排会议日程,并提前5天将审议、审查项目的有关材料、专家委员会咨询论证意见和会议通知发给参加会议的委员;
  (四)会议召集人主持召开会议,所有与会委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五)会议期间,会议召集人可视审议、审查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代表列席会议。
  (六)城市规划委员会对审议、审查内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七)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审查意见必须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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