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全省各市、州、县
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关于全省各、市、县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经2004年4月7日全省城市规划局处长座谈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是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是实现城市规划科学民主决策,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观,落实“五个统筹”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抓紧规划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尽快发挥规划委员会的作用,推进城镇化进程和城市规划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关于全省各市、州、县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全省各市、州、县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意见》(吉发[2002]14号)精神,推行城镇规划委员会和城镇规划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改革规划管理方式,建立科学民主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现就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人员组成、机构设置、议事程序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审议、审查机构,受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审查,向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审查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镇化和城市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二)审查专项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三)审查本区域和城市重大建设项目选址;
(四)审查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五)城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机构设置
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由公务员、专家学者和各界代表组成。设区城市和州的城市规划委员会由不少于21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县级市和县的城市规划委员会由不少于15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城市规划委员会非公务员委员的比例应不少于40%。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聘任,其中公务员委员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一般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常务副市(州)、县(市)长、分管城市规划建设的副市(州)、县(市)长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