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2004-2010年全市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

  政府扶持,齐抓共管。市县(区)政府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民工培训工作,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政策指导、督促检查和各项服务工作。
  分级负责,以县(区)为主。农民工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县(区)级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市里负责督促检查,保证落实。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农民工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建设、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由各成员单位抽人共同工作。各县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的农民工培训工作,制定实施培训计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工作进度等。
  (二)落实培训经费。农民工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培训学校和农民工个人共同负担。市财政自2004年开始将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农民工培训,并逐年增加。县区政府也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农民工培训经费。各级政府安排的农民工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引导性培训。用于补贴农民工培训的经费要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三)实行激励政策。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市农民工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使用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获准使用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须相应降低农民工学员的培训收费标准。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实行补贴或奖励。鼓励农民工主动参加培训。凡参加引导性培训的农民工给予免学费,其中困难户、贫困户农民还给予必要的务工补贴。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机构应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四)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收技术性较强,但尚未参加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的人员,可在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先招收后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
  (五)发展和改革农村教育。农村职业学校、成人学校要逐步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重要阵地。要充实农村普通中学职业培训和就业培训课程。具备条件的农村初高中,要结合当地实际,将新增劳动力培训作为学校的重要工作内容。职业学校要结合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结构,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和培训规模,积极开展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
  (六)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农民工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师资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做好农民工培训信息服务工作,定期调查并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为学员就业创造条件并提供就业指导。建立农民工培训人才资源库,对培训输出人员做好跟踪服务。建立农民工培训效果评价制度,定期对开展农民工培训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结业学员鉴定通过率、就业率、工资水平等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