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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贯彻执行《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第二批清理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贯彻执行《省级行政审批事项
第二批清理方案》的通知
(苏卫法监[2004]41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第二批清理方案》,其中与卫生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2项。(见附件)
  清理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在我省第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形成。方案的实行有利于优化江苏整体投资环境,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实现“两个率先”服务,是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一项重大举措。
  请各卫生局严格贯彻执行省政府第22号令《江苏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第二批清理方案》,对方案中要求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坚决取消,狠抓落实,依法行政,树立卫生监督的良好形象。
  同时加强工作作风建设,转变工作方式和管理方法,加强事后监管,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切实做到行政审批取消后管理工作不脱节。
  在贯彻执行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第二批清理方案》(与卫生相关部分)(略)

江苏省卫生厅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江苏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第二批清理方案

(与卫生相关部分)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9项)
  (一)取消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2项
  1、碘盐分装企业卫生许可审批
  2、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
  (二)国务院取消我省对应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7项
  1、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审核(部管部分)
  2、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审批(省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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