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贯彻执行《省级行政审批事项
第二批清理方案》的通知
(苏卫法监[2004]41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
江苏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第二批清理方案》,其中与卫生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2项。(见附件)
清理方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在我省第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形成。方案的实行有利于优化江苏整体投资环境,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实现“两个率先”服务,是为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的一项重大举措。
请各卫生局严格贯彻执行省政府第22号令《
江苏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第二批清理方案》,对方案中要求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坚决取消,狠抓落实,依法行政,树立卫生监督的良好形象。
同时加强工作作风建设,转变工作方式和管理方法,加强事后监管,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切实做到行政审批取消后管理工作不脱节。
在贯彻执行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联系。
附件:《
江苏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第二批清理方案》(与卫生相关部分)(略)
江苏省卫生厅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江苏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第二批清理方案
(与卫生相关部分)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9项)
(一)取消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2项
1、碘盐分装企业卫生许可审批
2、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
(二)国务院取消我省对应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7项
1、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审核(部管部分)
2、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审批(省管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