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建设厅关于转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房[2004]31号)
各地市建设局、房产局(办、中心、处),大庆市城市管理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建设局: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建设部颁发了《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市要认真组织房产管理部门和各物业管理企业认真学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切实领会其实质内容,并在实际工作中准确运用。
二、各地市贯彻实施中,在严格掌握标准的同时,要注重培育和发展物业管理市场,不要增设任何不利于市场发育的限制条件。
三、根据《办法》要求,设区的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级企业的资质审批,各市要在5月底前对现有企业资质材料进行整理,6月份省厅与各设区城市进行衔接与交接工作。
四、2004年5月1日之前审批的物业企业,在明年年检时按照新的资质管理办法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