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程序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生产企业于每月12日前持有关单证向县(市)区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申报“免、抵、退”税。县(市)区征税机关每月12日前受理生产企业上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审核后于每月17日前报送市国税局。市国税局按规定审批后,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填写《出口货物退税审批通知单》或《出口货物免、抵调库审批通知单》,并于当月内将审批结果反馈县(市)区征税机关。
需要办理退税手续的,由县(市)区征税机关根据退税机关下达的《出口货物退税审批通知单》按退税企业增值税的实际入库预算级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分别送交市及各县(市)区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各级国库部门根据《税收收入退还书》所列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省级、市级和县(市)区级预算收入库中退付:增值税75%部分和消费税的应退税从各级国库中央预算收入库款中退付;中央4大行业(电力、石油、石化、有色金属)所属企业缴纳增值税25%部分的应退税从各级国库省预算收入库款中退付;增值税25%部分为市级预算收入的应退税从市国库市预算收入库款中退付;增值税25%部分为县(市)区级预算收入的应退税从各县(市)区国库县(市)区预算收入库款中退付。
需办理免、抵调库手续的,县(市)区征税机关根据退税机关下达的《出口货物免、抵调库审批通知单》,按照企业的预算级次签发《出口货物免、抵调库通知单》,并送同级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购进退税办法,即按照企业收购出口货物所取得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单证齐全后,直接到市国税局办理退税申报。市国税局应随时受理外贸企业退税申报,按规定审批后,在国家退税计划内向县(市)区征税机关下达《出口货物退税审批通知单》,由县(市)区征税机关据此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具体程序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程序。
3.各级国库部门应依据市国税局的审批及县(市)区征税机关提供的资料,在当月内办理调库、退库手续。
4.市国税局应于每月月底以前,将退(免)税审核、审批情况抄送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征税机关在与国库部门做好对帐、确保准确无误的前提下,将每次(批)实际办理的已免抵调库和退库情况整理成清单,按规定时间上报市国税局。同时,认真填报计会统有关报表,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三)各级国税机关在执行出口退税计划时,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加强沟通,以便合理调度财政资金,保证地方财政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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