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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
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等部门制订的《济南市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

济南市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

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


  为保证我市出口退税改革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消费税的负担原则
  (一)2004年1月1日(含)后(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退付的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下同),属各地区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的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地方负担的企业退税额,根据“分享与分担对等、利益与责任对应”的原则,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增值税(25%部分)入库级次,分别由盛市和县(市)区负担。报关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2004年起,地方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中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由中央财政逐级返还。我市出口货物实退增值税低于核定返还基数的,按实际退税数返还。
  二、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库的办理
  (一)从2004年1月1日(含)后(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从国库退付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采取按中央和地方负担比例分别退付的办法办理退库手续,75%部分就地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25%部分按入库级次分别从盛市和县(市)区国库库款中退付。需从国库退付的消费税,全部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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