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市要切实加强领导,尽快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加快清收住房公积金逾期项目贷款和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对违规使用的资金,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逾期贷款,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回收"的原则确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回收和还款的责任。要在各个市、县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和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建住房的支持作用。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河北银监局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和省(自治区)建设厅分别会同同级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分为部级监督部门和省(自治区)监督部门),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工作,并向部级监督部门报告。
建设部、省(自治区)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