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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等关于转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等关于转发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冀建金管[2004]228号)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印发了《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现将该《监督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被监督单位要在认真学习《监督办法》的基础上,对照《监督办法》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相互协作配合,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
  二、各被监督单位要按照《监督办法》,认真落实重要事项备案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和统计、会计报表报送制度,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坚决执行监督部门的监督决定。
  三、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建立住房公积金报告制度。定期听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报告;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情况审计的通报;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
  四、为实现对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适时监督,今年要完成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原有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不能与全省监管信息系统联通的市,都要抓紧新建或更换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保定、唐山和廊坊等市要在今年6月底前,沧州、邢台、衡水、承德等市要在今年9月底前,秦皇岛、张家口等市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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