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的第二条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4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4]24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征管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总局文件第一条,对于在京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多发放的一个月工资的计税方法,应比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6)573号)文件执行。
对于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薪所得不足12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薪收入所得合并减除12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
凡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个人因从事代销彩票而取得的代售收入,应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61号)文件办理。
三、对于纳税人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并上网公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地税法(2002)17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