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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七)在杭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第六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 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备药率达到标准,即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备药率西药达到80%以上、中成药达到60%以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备药率西药达到70%以上、中成药达到50%以上;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备药率西药达到60%以上、中成药达到40%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备药率达到50%以上;
  (四) 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五)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
  (七)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与劳动保障部门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七条 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资格和条件,并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均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八条 医疗机构的分设、协作机构应单独申请定点资格。未经批准的,不得使用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系统资源。
  第九条 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购置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有关材料;
  (四)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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