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印发《杭州市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劳社医[2004]119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市各有关单位、各医疗机构:
根据《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局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资格审定,并经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确定,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合理竞争,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定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证件有效期内,有资格对社会服务的下列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