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封锁的实施:对疫区、疫点、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严禁人员、车辆、动物及其产品和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的出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2.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所有病畜(禽)及同群畜(禽)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封锁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道路、饲养设施和用具、运载工具、圈舍、场地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草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在交通要道设立临时监督检查消毒站,配备专人监督管理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动,对进出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消毒。
2.停止对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屠宰、交易和移动。
3.对易感动物进行疫情普查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了解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禽)扑杀处理14天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禽扑杀处理21天后,或扑杀完最后一头畜(禽)后经过一个潜伏期,再未出现新的病畜,并进行一次彻底消毒后,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检查,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令。
附件4:
补偿评估
为保护畜(禽)饲养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他们的经济损失,帮助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在扑杀处理前,对病畜(禽)包括同群畜(禽)进行合理的评估。
一、评估小组:由市、区(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及下设的办公室人员、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和区(县)、乡(镇)主管领导组成。
二、评估对象:被扑杀的病畜(禽)及同群畜(禽),规定必须要扑杀的畜(禽)。
三、评估和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畜牧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部〈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若干规定〉〈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若干规定〉》(新财农(2003)20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