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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防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三)公安人员;
  (四)卫生防疫人员;
  (五)其他人员。
  二、任务:负责按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预备队组成后,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预备队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验检疫要点、免疫档案的建立、免疫标识的使用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与管理;
  3.隔离、封锁、消毒、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程序;
  6.其他相关知识。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工作协调、配合的要求
  (六)其他。

  附件2: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

  一、疫点:疫点是指病畜(禽)所在圈舍及其临近圈舍或病畜(禽)活动放养场所;或其他屠宰、经营单位被病畜(禽)污染的场所。
  二、疫区:发生一头以上病畜(禽)的自然村为疫区村,1/3以上的自然村发生疫情的乡为疫区乡,1/3以上的乡发生疫情的县为疫区县。有疫情但不足以定为疫区县、乡者,为发生疫情的县、乡。疫区应限制在以疫点为中心,半径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高致病性禽流感为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三、受威胁区:是指疫区边界以外半径15—5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附件3:

封锁

  一、范围的确定:由疫情发生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并在其边界树立明显的标识。
  二、封锁令的发布: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对疫区进行封锁,当地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在接到要求封锁的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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