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五、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一)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建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做出重大动物疫病临床诊断。
  (二)由专家成员或其指定人员采样,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口蹄疫等十四种动物疫病监测规程的通知》(农牧发(1999)1号)规定,对所辖地区的父母代种畜(禽)场、商品代养殖场、散养畜(禽)或进入流通领域的畜(禽)采血送市畜牧兽医检疫草原工作总站作血清学检测,必要时送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总站进行血清学检测或送国家指定动物疫病研究诊断室进行病毒分离和定型。
  (三)疫情的分级
  1.一级疫情:是指在30日内5个区(县)以上发生疫情,或30日内疫点数在20个以上;或一个区(县)在30日内出现疫点10个以上;或某一区(县)30日内病畜数量:牛超过100头、猪或羊600只以上;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二级疫情:是指在30日内3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30日内发生10个-20个疫点;或一个区(县)30日内发病牲畜数量牛50-100头,羊或猪在300-600头只;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三级疫情:是指在在一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病例的。
  六、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反应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不同的疫情级别启动不同的应急反应: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疑似疫病的动物进行诊断,在无法诊断的情况下报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疫情的扑灭工作。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动物产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或接到疑似动物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发病动物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动物疫病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采集病料,送市畜牧兽医检疫草原工作总站或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验,对疫情进行诊断,必要时由专家组进行现场诊断。确认动物疫情后,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提出疫情控制措施和建议,并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按本预案的规定迅速将疫情逐级上报。
  疫区区(县)政府要立即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作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决策;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迅速扑灭疫情,拔除疫点。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群众的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