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工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内活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9.监察部门:监督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执法工作。
10.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及市场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11.贸发部门:负责重大动物疫情所急需的预防物资储备、调运,加强对畜(禽)屠宰、加工和冷藏的监督力度,严防疫区产品进入屠宰、加工、储存环节,禁止进入市场。
12.科技部门: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科研项目。
13.市容环卫、环保部门:做好对疫区、疫点的消毒和污秽物品、污染物品的清理、消毒、销毁工作。
14.中央、兵团、军区驻乌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四、重大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制度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派人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采集病料送市畜牧兽医检疫草原工作总站检验,并采取临时性隔离、消毒、限制畜(禽)移动、监控等防疫措施。
(二)疫情报告程序: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疫情作出初步诊断后,应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将疫情上报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三)疫情报告形式:在报告、传递紧急疫情时,应以保密专线方式上报,同时将疫情快报以最快的形式上报同级政府。
(四)疫情快报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畜(禽)种类、年龄、临床表现,发病及同群畜(禽)数量和范围、生产方式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疫病发生原因的调查等。
(五)未经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通报或公布疫情信息。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动物疫情,否则,一经查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失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资奖励。举报电话为4616309、4616369。
(七)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农牧局负责向社会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八)中央、兵团、军区等有关驻乌单位,在本系统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及时通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