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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员单位为各区(县)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农牧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计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贸发局、市城市交通局、市市政市容局、市科技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兵团农十二师、市畜牧兽医检疫草原工作总站、市疾病控制中心等。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农牧局办公,工作人员从市畜牧兽医检疫草原工作总站抽调,指挥部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办公室负责重大动物疫情控制的协调和各项具体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停止、修改本预案的建议;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
  (二)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1.各区(县)人民政府
  (1)负责领导、指挥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组织疫情的封锁,病畜(禽)和同群畜(禽)的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2)做好对辖区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3)筹备扑灭疫情所需的资金,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做好所需物资、设备、技术与人才资源的储备。
  2.畜牧兽医部门
  (1)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的危害程度做出全面评估;
  (3)现场采集样品进行诊断,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和封锁建议及措施;
  (4)参与组织并监督对疫点内的病畜(禽)及同群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6)监督对疫点、疫区内被污染的器具、车辆、饲草料、场所或草场实施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8)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9)评估疫情处理及病畜(禽)扑杀补偿所需资金数额,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10)培训防疫人员,组成疫情处理预备队;
  (11)协助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3.计划部门:负责重大动物疫情所急需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4.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紧急防疫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5.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6.交通部门:负责紧急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动物防疫监督检查部门对疫区进行封锁。
  7.公安部门:协助做好对疫区封锁、疫点内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扑杀处理,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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