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通知
(京人发[2004]53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
为了实施首都人才战略,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发展环境,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发展,更好地为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人才保障,请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及时了解其人才资源的现状、变化、需求,将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人才战略、人才规划,制定的工作程序要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符合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服务的要求。
二、要充分利用人才服务机构、网络、媒体等传播渠道,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提供人才政策及公共信息资源,使他们能及时、全面、准确了解人事人才法规、政策及信息。
三、积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符合首都经济发展方向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的智力引进。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需要的各类人才与高校毕业生,在办理人才引进、学生招聘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等方面,均与国有企业单位同等对待。
四、对于凡是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确立了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户籍、档案、身份,只要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北京市组织的各级别、各系列的社会化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考试。
五、各级人事部门要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纳入各种人才择优资助办法的实施范围,其优秀人才纳入“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在有条件的单位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给予资助;对于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同样给予表彰和重奖。
六、要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全面、及时反映人才思想、才能、业绩的情况。经批准设立的人才服务机构档案管理部门,要经常搜集、整理、补充存档人员档案材料。对于具有一定规模、制度健全、具备管理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过批准可以逐步授予档案管理职能。
七、要清理一切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消除人才流动中的城乡、区域、部门、行业、身份、所有制等限制,疏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流动的渠道。积极发展非公有制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完善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提供全方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