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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市地税局根据减免税管理工作需要以及年度减免税情况等,每年至少一次对纳税人减免税报备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前应制定详细的审查工作方案、审查内容与重点、审查方式、需要纳税人提供资料的清单等,由纳税人根据资料清单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市地税局对纳税人减免税报备情况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纳税人的减免税事项是否符合政策范围;
  (二)减免税收入界定是否准确且真实发生;
  (三)减免税报备表填报内容与实际发生情况是否一致;
  (四)纳税人的减免税报备数据与其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是否一致;
  (五)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配合市地税局做好减免税报备审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向市地税局提供与其减免税报备有关的各种合同或协议文本、发票、收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各种报告、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证书或证件、各类凭证、各种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审查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审查工作结束后,市地税局应根据审查结果制作《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审查情况通知书》(详见附件8),明确告知纳税人审查结论。对于审查发现的问题,市地税局同时制作《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审查问题反馈单》,及时向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进行反馈,由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按税收法规及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地税局奥运税务办公室除可对纳税人的合同、完税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审查以外,如有必要,还可建议有关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
  第二十二条 市地税局在减免税管理过程中,因工作需要,要求纳税人提供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同、凭证、有关部门批复及其它资料原件或复印件的,纳税人应按相关要求提供资料。对于复印件,纳税人应在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地税局。
  第二十三条 做好税务机关内部的涉税信息交流工作。市地税局于每季度受理减免税报备手续后,及时向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反馈纳税人的减免税报备情况,并与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对。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市地税局报备的各税种减免税数据资料,应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相关数据资料相一致。对于减免税报备情况与纳税申报情况不一致以及不如实、如期提供与减免税报备有关的收入金额、收入凭证及有关合同资料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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