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奥运税收减免税采用报备管理的方式。报备管理是指按照奥运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定期按本办法规定的统一规范的格式,将取得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种类、金额等数据资料报送市地税局,由市地税局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先行报备的减免税内容进行审查的后续管理措施。
第四条 奥运税收减免税报备管理遵循“依法规范与简捷高效相结合、集中承办与征管衔接相结合、先行报备与后续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奥运税收减免税报备管理内容包括报备受理、报备审查、报备统计、归档管理等四个方面。
第六条 奥运税务办公室作为市地税局的内设机构和为奥运会服务的窗口,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奥运税收政策以及纳税人有关奥运税收减免税事项的集中受理和后续审查管理工作;负责创建集中、高效的“一门式”服务与管理模式。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负责对享受奥运税收减免税政策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含减免税申报)等日常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中国奥委会等享受奥运税收减免税政策的奥运会组织者、参与者,在办理奥运税收减免税报备手续以及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报备审查时,须在确认所提供的相关数据、凭证、合同及有关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后提交市地税局,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各类表式、文书可以向市地税局免费索取或从市地税局网站(http://www.tax861.gov.cn)下载使用。
第二章 报备受理
第九条 符合国家奥运税收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及统一规范的格式,向市地税局报送有关税种的减免税报备表。具体要求如下:
(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表(营业税)》;
(二)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3月31日前)报送《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表(企业所得税)》;
(三)每个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市地税局报送《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表(土地增值税)》、《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表(印花税)》以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表(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