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表(土地增值税)(略)
4.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表(印花税)(略)
5.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表(车船使用税)(略)
6.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表(耕地占用税)(略)
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项目补正通知书(略)
8.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审查情况通知书(略)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及第29届奥运
会税收减免税报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运会场馆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财税[2004]38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694号)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3]532号)等规定及文件精神,为保证奥运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涉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以下简称奥运税收减免税)管理及后续相关奥运经济的统计分析工作,现结合奥运税收征管及税务服务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奥运税收减免税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根据税法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在市地税局征管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取得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应税收入等应征税款给予减除、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措施。
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中国奥委会等有关奥运会组织者、参与者,按照财税[2003]10号及财税[2004]38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办理奥运税收减免税报备手续,均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