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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医疗单位制剂作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医疗单位制剂必须坚持为本单位医疗和科研服务的原则,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不得做广告吸引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单位之间调剂调拨使用。
  第五条 医疗单位制剂核批价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制剂生产必须具备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二、必须具有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三、每一制剂品种必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获得批准文号。
  四、制剂的生产单位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有成本核算资格的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
  凡未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价格部门不得核批制剂价格;未经价格部门核批价格的制剂,医疗单位不得自定价格销售。
  第六条 制定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的原则:
  一、反映社会必要劳动消耗和科学技术含量;补偿正常合理成本。
  二、贯彻药品价格政策,合理安排比价关系。
  三、有利于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四、有利于促进医疗单位研制开发临床疗效确切的新型制剂。
  第七条 医疗单位制剂零售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制造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5%,调剂调拨使用时,调剂调拨利润率不得超过3%。对确实属于临床上疗效确切的新型制剂和经验处方,需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其制造成本利润率可在规定利润率的基础上增加2%。
  第八条 医疗单位制剂的价格构成及其作价公式
  一、零售价格=制造成本×(1+制造成本利润率)
  制造成本=[(原材料成本+辅助材料成本)×(1+损耗率)+包装材料成本×(1+损耗率)] ×(1+药品检验费率)+定额生产费用
  (一)原材料成本:按医院每半年或全年加权平均购进价格计算,不计损耗。
  (二)辅助材料及包装材料成本:按实际平均进价(半年或全年)计算,不计损耗;包装材料中的瓶子价格计入成本,不得向病人收取押瓶费。
  (三)原辅材料及其包装材料的损耗率:西药最高不超过5%;中药口服液、冲剂、糖浆剂15%,合剂、汤剂10%,胶囊剂、片剂、散剂、中药丸剂(蜜丸)、酊剂、膏剂8%;包装材料损耗率最高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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