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日)废止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医疗单位
制剂作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价[2004]服19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单位制剂的价格管理,根据《
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计价管[1996]1590号)、《
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计价管[1997]199号)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福建省医疗单位制剂作价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福建省医疗单位制剂作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理顺价格关系,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医疗单位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
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计价管[1996]1590号)、《
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计价管[1997]199号)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的制剂。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医疗单位包括面向社会服务的各类医院、卫生院(所)、私人或集体诊所、疗养院、康复中心等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 医疗单位制剂系指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因本单位临床医疗和科研需要,且市场上无供应,按照《中国医院制剂规范》和《福建省医院制剂规程》,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配制的药物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