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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换发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1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杭州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4)7号)精神,按照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二代办)和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杭州市于2004年4月开始实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换发工作。为确保二代证换发工作有序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在全国换发二代证,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提高我国人口管理现代化水平、推动国家信息化建设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加强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代证通过采用多种新技术,使证件质量、安全防范性能大大提高,证件信息可进行全国范围的联网快速查询和身份识别,也可进行公安机关与各行政管理部门的网络互查,达到有效利用人口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社会管理的目的。
  二、工作目标
  (一)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持证人口的换发证任务,二代证持有率力争达到70%以上。
  (二)二代证的应用得到社会广泛认可,金融、社保、教育、邮政、旅馆等部门、行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普遍使用读卡机。
  三、发证对象
  根据法定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完成二代证的全面换发任务。在2004年年底前的启动阶段,发证对象主要为:
  (一)年满16周岁首次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本市常住户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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