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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二批重庆市新闻发言人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二批重庆市新闻发言人的通知
(渝办发[2004]1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对外宣传力度,展示新重庆的良好形象,及时、准确、主动地向国内外宣传重庆,2003年底市政府确定了第一批重庆市新闻发言人。经过培训,市公安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新闻发言人相继在市政府新闻发布中心发布了新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推进我市政务公开,树立“亲民、爱民”的政务形象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把我市新闻发言人制度推向深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确定第二批重庆市新闻发言人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闻发言人的要求
  (一)新闻发言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信息发布的“代言人”,是发布新闻的权威人士。新闻发言人代表政府及其部门负责发布信息,直接面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体现国家行政机关形象。其特定工作性质要求确定的新闻发言人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较高、业务知识面宽、思维敏捷、语言表达流畅、公众形象良好。
  (二)新闻发言人原则上应是所在单位副局级以上的在职领导;负责宣传工作的处室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新闻发言人联络员。
  (三)新闻发言人必须经过培训并颁发证书后,方可履行其职责。
  二、第二批确定新闻发言人的单位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第一批已确定新闻发言人的17个部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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