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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96号 2004年5月17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在接到《办法》后,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并将《办法》及贯彻意见迅速传达到各所辖基层国税部门,组织有关人员集中培训学习,确保加强收购发票管理的各项措施贯彻落实到位。
  二、对《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收购发票领购资格的收购单位、个体工商户,要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核其购票资格,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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