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闽价电[2004]2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中石化福建石油分公司、中油福建分公司: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字[2004]7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我省中心城市福州市的0#柴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3320元调整为3600元。
二、各价区零售中准价在我局闽价电[2003]40号文件规定价格基础上,0#柴油每吨提高280元。各价区划分及有关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可在上下8%的幅度内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及时将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在规定幅度内制定的具体零售价格抄送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价格或低于国家指导价范围销售的行为要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