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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二)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十八、民营企业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政策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九、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优惠规定
  工业生产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二十、民营企业从事种植林木等的免税规定
  自2001年1月1日起,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免税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确定。
  二十一、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三)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二十二、依据民营经济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和特点,推行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简易申报和委托金融机构划缴税款,以最大限度地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小规模企业逐步实行网上申报。
  (二)只缴纳增值税、所得税且核实征收的小规模企业和核实征收个体户实行电话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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