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增值税的起征点。根据冀财税 [2004] 4号文件规定:销售货物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以上增值税的起征点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九、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出口产品一律实行退(免)税。
十、对私营企业为生产《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民族自治地方、“老、少、边、穷”地区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民族自治县(宽城、丰宁、青龙、大厂、孟村、围场、滦平、隆化)内的新办企业自2003年1月1日起,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即“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十二、民营企业促进科技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三)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五)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十三、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