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落实国家
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局制定了《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并已报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同时,请各单位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陆续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落实国家税收
优惠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就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问题,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生产销售国家列举范围内的农膜、化肥、饲料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
三、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经营避孕药品、用具和收购的古旧图书的,免征增值税。
五、生产下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含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三)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细木工板等。
六、企业生产属于国家列举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七、在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法定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