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天津市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建立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工作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天津市街镇劳动
保障服务中心建立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工作办法》的通知
(津劳局[2004]141号)


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就近、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为规范工作程序,制定《天津市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建立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工作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天津市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建立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就近、及时调解劳动争议,发挥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处理劳动争议的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设立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开展劳动仲裁调解工作;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配备兼职仲裁员2名,由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干部兼任。
  兼职仲裁员应具备一定的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并经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
  第四条 街镇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的兼职仲裁员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培训,经考试合格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的职责:
  (一)负责接待来访、政策咨询,宣传、贯彻劳动法律、法规;
  (二)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三)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协调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四)指导当事人正确使用仲裁文书,监督其按规定程序参加仲裁活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